从汉唐之后惩罚强奸犯明白了什么道理?

 imcoffeir   2015-06-17 16:20   2714 人阅读  0 条评论

   汉、唐、明,是中国封建朝代的三大鼎盛时期。但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,这三个朝代在男女性关系上,就不值得炫耀,用今天流行语来讲是烂一姓、脏一朝、乱一片,其毒负作用很大。不过,在法律方面,这几个朝代对男女关系的定义是相当严格的,特别是家庭、家族内部的性关系、伦理关系十分有讲究,对违反孝道和女性意愿、不合伦理的性行为,处罚很重,却又是十分值得称道的。


    在中国古代,很早就有和奸罪、居丧奸罪一说,到了唐代出现了“强奸”、“轮奸”罪名。其“犯罪行为”的轻重,依尊卑、亲等来区别。曾任民国时期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、著名法学家杨鸿烈有过考证,对家族内的违反女性意志的性行为,“脏唐”的处罚就极为严厉。如,诸翁欺奸男妇,诸男欺奸义男妇,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,主欺奸奴(已许嫁良人为妻),均视情节轻重、亲等处以杖、笞,直至处死。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,如强奸未成者处以杖刑,后果严重(折伤者、强奸者)则处以绞刑。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,皆处死。

    在唐确立了“强奸罪”,并施以严厉制裁后,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:

     后周:夫之妇被人强奸,男犯杀,妇人不坐。

     元朝:强奸有夫之妇者,死;无夫者,杖一百七;强奸十岁以上女者,杖一百七。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,有了“强奸幼女罪”。规定:强奸幼女者处死,虽和同强,女不坐。“幼女”的标准是“止十岁以下”。另,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。

明朝:凡豪势之人,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,绞。“幼女”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,定在十二岁。另,夫殴妻致死者,绞。以下情况别论,夫有殴骂妻妾,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;夫殴妻,非斫伤(用刀斧砍)勿论。

     清朝: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,制裁也不含糊,沿用明律。但“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”一条也被继承,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,如无伤痕,不予追究。

另外,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“族礼”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。规定:强奸妻前夫女已成,并杖一百七,妻离之;男妇受翁欺奸,男妇归宗;父妾受欺奸,妇人归宗。

    如果对照上面的律例,刘邦、刘盈、李世民、李治、李隆基、朱元璋、朱厚照、朱见深等诸多帝王的婚姻行为、性行为,有失人伦是自然的,还都是严重的“犯罪行为”。但是,一方面帝王们自己随心所欲,宫廷内部乱伦乱交乱来,极尽所能,弄出舅娶甥女、哥霸弟媳、子宠父妾、父夺子爱、横抢人妻的一幕幕失范閙剧;另一方面则强力规范民间的性行为,要求臣民恪守封建礼教,在性行为不得越雷池。

    实际上,翻开历史书,中国封建帝王的的性行为,都是脏、乱、差。不只汉、唐、明三朝,统治过中原的外族莫不如此。金海陵王完颜亮就是一个与隋炀帝杨广不相上下的淫君,阿里虎是他昭妃,他连阿里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重节也不放过,淫了母女俩。元顺帝妥欢贴睦尔喜欢群交,集体于宫中淫乱;还找来西域僧人,学房中术“演揲儿”,又通过妹婿演练“双修法”,召民家良女“实习”。清帝也不能善其身,同治皇帝载淳在北京逛窖子,染“花柳病”而死;慈禧太后是与吕雉、武则天一样权力欲、性欲俱强的女人,有一次还逼儿媳妇与她一起听淫戏;传说慈禧面首有两三个,一姓白的面首竟致慈禧怀孕;慈禧还将一姓史的饭馆伙计留宿后宫“昼夜宣淫”;为了排解欲火,长期与太监安德海、李莲英乱搞。

甚至连短命小王朝也不会错过纵欲的机会。如南朝宋孝武帝刘骏不论尊卑亲疏,只要喜欢都要“幸”一下,其叔父刘义宣有四个如花似玉的女儿,刘骏全封为嫔妃,都给“幸”了,而且性交时不避母亲路惠男,就当着路太后的面纵欲;更糟糕的是,刘骏把路惠男也给强奸了。《宋书·后妃列传》记载,“上(刘骏)于闺房之内,礼敬甚寡,有所御幸,或留太后房内,故民间喧然,咸有丑声。官掖事秘,莫能辨也。”刘骏强奸亲生母亲,废帝刘子业,则淫亲姐。刘子业青睐姐姐山阴公主楚玉的美色,同食同宿,颠鸾倒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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